1. 撰写本《实务守则》的参考资料

  1. 《医疗机构指引》(Advisory Guidelines for The Healthcare Sector),新加坡,2014年。
  2. 澳洲医学会,《澳洲医学会发出有关执业医生使用个人控制的电子保健纪录系统的指引》(AMA Guide to Medical Practitioners on the use of the Personally Controlled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 System),澳洲,2012年。
  3. 澳洲卫生及老龄化部长,《关于推行个人控制的电子保健纪录系统之运作概念》(Concept of Operations: Relating to the introduction of a Personally Controlled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 System),澳洲,2011年。
  4. 英国医学会,英国医学会医学伦理部发出的指引《健康资料的保密和披露》(Confidentiality and Disclosure of Health Information),英国,1999年。
  5. 英国医学会,英国卫生署和英国皇家全科医学院,《普通科医生电子病历纪录执行指引》(The Good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GP electronic patient records),英国,2011年。
  6. 英国心理学学会,《电子健康纪录使用指引》(Guidelines on the Use of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英国,2011年。
  7. Canada Health Infoway Inc.,《可供共用的电子健康纪录资料管理白皮书》(White Paper on Information Governance of the Interoperable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EHR)),加拿大,2007年。
  8. Canada Health Infoway Inc.,《司法管辖区和供应商审核的电子健康纪录私隐及保安规定》(Electronic Health Record (EHR) Privacy and Security Requirements – Reviewed with Jurisdictions and Providers),加拿大,2005年。
  9. 香港医护专业人员行为守则/实务守则及相关的注册条例,以及香港医疗机构发出的实务守则
  10. 西澳洲卫生署,《由卫生署提供使用个人健康资料实务守则》(Practice Code for the Use of Personal Health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澳洲,2009年。
  11. 澳洲卫生署,《加入电子保健纪录系统的合约服务提供者:常见问题》(Contracted Service Providers Participating in the eHealth Record System: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澳洲,2013年。
  12. 澳洲卫生署,《个人控制的电子保健纪录系统参加协议书》(Participation Agreement. Personally Controlled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 System),澳洲,2013年。
  13. 英国医学总会,《良好医疗实务守则》(Good Medical Practice),英国,2006年。
  14. 英国医学总会,《保密守则》(Confidentiality),英国,2009年。
  15. 香港医学会与廉政公署,《专业诚信:医生实务防贪指引》。
  16. 英国资讯专员公署,《资料互通实务守则》(Data Sharing Code of Practice),英国,2011年。
  17. 加拿大安大略省资料及私隐专员,《个人健康资讯保护法令指引》(A Guide to the Personal Health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加拿大,2004年。
  18. 澳洲医务委员会,《良好医疗实务︰澳洲医生行为守则》(Good Medical Practice: A Code of Conduct for Doctors in Australia),澳洲,2009年。
  19. 英国全国卫生服务处,《医护纪录保证 我们对英国全国卫生服务处医护纪录的保证》(The Care Record Guarantee. Our Guarantee for NHS Care Records in England),英国,2009年。
  20. 英国国民保健署,《保密―全国卫生服务处实务守则》(Confidentiality: NHS Code of Practice),英国,2003年。
  21. 英国国民保健署,《资讯保安管理 ─ 全国卫生服务处实务守则》(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NHS Code of Practice),英国,2007年。
  22. 新西兰私隐专员公署,《记录在案 健康资讯私隐实务指引》(On the Record: A Practical Guide to Health Information Privacy),新西兰,2011年。
  23. 美国个人资料保护公署,《知情同意的历史和理论》(A History and Theory of Informed Consent),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年。
  24. 《生物医学伦理》(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
  25. 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就参与互通系统事宜公布的政策、指引及程序和其他相关资讯
  26.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提供的参考

 

2.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的代决人安排

如医护接受者未满16岁,或年满16岁而属于下列其中一类人士,可由一名合资格的代决人在顾及医护接受者在有关情况下的最佳利益,代其给予参与及互通同意、延续或撤销互通同意、或要求退出互通系统。

无能力给予同意的人士 可作为代决人的人士
(a) 幼年人(16岁以下)
  1. 家长
  2. 监护人1
  3. 获法院委任以处理该医护接受者事务的人士
  4. 家人或与该医护接受者同住的人士
  5. 医护提供者
(b) 年满16岁而无能力自行给予同意的医护接受者2
  1. 监护人3
  2. 社会福利署署长或根据《精神健康条例》委任为监护人的任何其他人4
  3. 获法院委任以处理该医护接受者事务的人士
  4. 家人或与该医护接受者同住的人士
  5. 医护提供者

 

1 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委任或获法院委任 2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2(1)条的定义所界定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
无能力处理本身事务者;
无能力在有关时间给予参与同意者;
无能力在有关时间给予互通同意者
3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委任 4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44A(1)(i)条、第44B(2A)条或第59T(1)条或第44B(2B)条或第59T(2)条

 

3. 互通系统的医护提供者

在某一香港境内的服务地点提供医护服务的医护提供者,可向专员提出申请,要求就该地点登记成为互通系统的医护提供者。

如符合以下条件,即代表在某一服务地点提供医护服务-

  1. 根据《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就某私营医疗机构获发牌照;(由2018年第34号第196条及2018年第5号编辑修订纪录代替)
  2. 根据《诊疗所条例》(第343章)第5(2)条,就某一诊疗所注册;
  3. 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156章)第12条,在某一地点经营牙医业务;
  4. 持有根据《安老院条例》(第459章)第7(2)条就某一安老院发出的豁免证明书,或持有根据该条例第8(2)(a)条就某一安老院发出的牌照,并有聘用医护专业人员;
  5. 持有根据《残疾人士院舍条例》(第613章)第7(2)(a)条就某一残疾人士院舍发出的牌照,或持有根据该条例第11(2)(a)条就某一残疾人士院舍发出的豁免证明书,并有聘用医护专业人员;
  6. 有聘用医护专业人员,在某一地点从事医护服务的指明实体。

专员如信纳政府某部门提供医护专业人员对医护接受者进行医护服务,则可将该部门登记为互通系统的医护提供者。

 

4. 使用互通系统的医护专业人员5

以下医护专业人员可获准取览互通系统:

  1. 注册医生(第161章);
  2. 注册护士或登记护士(第164章);
  3. 注册助产士(第162章);
  4. 注册牙医(第156章);
  5. 注册药剂师(第138章);
  6. 注册医务化验师(第359A章);
  7. 注册放射技师(第359H章);
  8. 已登记的牙齿卫生员(第156B章);
  9. 注册脊医(第428章);
  10. 注册职业治疗师(第359B章);
  11. 第I部份的注册视光师(第359F章);
  12. 注册物理治疗师(第359J章);及
  13. 注册中医和表列中医(第549章)。

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会不时检讨各医护专业人员在不同阶段互通资料的情况,并向公众公布。

 

5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条例(第625章)附表

 

5. 在互通系统推行初期可互通的临床资料

本部分节录自《电子健康纪录内容标准手册》。

医护专业人员应留意,专员会不时检讨、决定及更新可互通资料范围。

电子健康纪录的内容 定义
1. 个人资料

用以准确和独特地识辨有关人士的身份所需的全部资讯,包括︰

  1. 电子健康纪录个人身份标识符;
  2. 身份资料;
  3. 基本资料;及
  4. 近亲资料
2. 住院、到诊及预约资料

预约及到诊纪录(指有关人士与为其检验、评估和治疗的医护人员之接触纪录)清单。每项诊症或由多于一次到诊纪录组成。

3. 医疗转介资料

医护人员把有关人士的全部或部分护理服务转介至另一名医护专业人员时所需的资讯。

4. 临床摘要

临床摘要包含以下综合资料:

  1. 会面/诊症的原由,以及有关人士在首次会面时的情况;
  2. 在会面/诊症期间发现的药物不良反应、敏感和临床警示(此项资料须另行传送到电子健康纪录的适当部分);
  3. 在诊症期间得出的主要诊断结果;
  4. 其他相关诊断;
  5. 已进行的重要程序及其他的相关治疗,如药物的使用;
  6. 在制备定期诊症摘要或当诊症终止时,有关人士的病情、治疗指示或治疗计划;
  7. 复诊安排;及
  8. 给予有关人士/家人的指导

备注:妇产科纪录已于2020年3月互通。

5. 敏感和药物不良反应

会引致/经证实会造成不良健康影响的各类生物、物理或化学剂的资料。也包括有关不良反应(如有)的详情。

6. 诊断

所有经常及不常出现的主要健康及社交问题。有关问题可以是一个诊断、病理生理状况、重要的异常身体征状及检查结果、社交问题、风险因素、敏感、药物或食物反应,或健康警示。

7. 医疗程序

为诊断,硏探或治疗疾病而进行的重要医疗程序。

8. 出生纪录

有关电子健康纪录参加者的出生基本资料,例如:出生地点、出生时的体重、出生时的周数及日数。部分与出生时相关的资料,例如:诊断、医疗程序、评估,则会列入其他可互通的范畴。

9. 药物

包括医护过程中获处方及/或分发/施用的药物。

10. 防疫接种纪录

有关人士曾接种的疫苗。

11. 化验报告

按检测项目的性质加以分类的化验检测结果,包括解剖病理、生物化学、血液学、微生物学、病毒学及其他化验检测。

12. 其他检查报告

包括广泛的其他诊断检测结果,例如个别资料或诊断检测的完整报告。也可包含影像,例如:临床照片或摹绘。

13. 放射报告

放射结果包括放射报告及影像。有关资料会根据检查的模式作出分类,例如:普通X光照射、透视检查、超声波检查、电脑断层扫描、磁力共振扫描、核子医学、血管造影术及血管介入放射、非血管介入放射、正电子放射断层扫描及其他。

14. 医疗证明书

医疗证明书是有关人士健康状况或医疗情况的证明文件。

 

6. 医护专业人员专业守则/实务守则及相关注册条例

注册医护专业人员 文件 颁布机构 法例章号 备注
1. 医生 《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医务委员会 第161章 于2016年1月修订
《香港私家医院联会医生守则》(只有英文版)
英文版本
香港私家医院联会 于2020年5月修订
2. 护士(注册或登记) 《香港护士伦理及专业守则》
多语言版本
香港护士管理局 第164章 于2015年1月修订
3. 牙医 《香港牙医专业守则》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 第156章 于2019年12月修订
4. 牙齿卫生员 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网页并无相关资料,而牙齿卫生员没有专业守则 第156B章
5. 脊医 《专业守则》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脊医管理局 第428章 于2017年1月修订
6. 助产士 《香港助产士专业操守及实务守则》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助产士管理局 第162章 2016年版本
7. 药剂师 《香港注册药剂师专业守则》
多语言版本
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 第138章 2017年版本
8. 医务化验师 《注册医务化验师专业守则》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医务化验师管理委员会 第359A章 于2012年4月修订
9. 职业治疗师 《注册职业治疗师专业守则》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 第359B章 于2017年7月修订
10. 视光师 《注册视光师专业守则》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 第359F章 于2022年4月修订
11. 放射技师 《注册放射技师专业守则》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放射技师管理委员会 第359H章 1998年版本
12. 物理治疗师 《注册物理治疗师专业守则》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 第359J章 于2014年1月修订
13. 中医
  1. 注册
  2. 表列
《香港注册中医专业守则》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第549章 于2015年7月修订
《表列中医守则》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于2018年1月修订

 

7. 香港医护机构的实务守则

文件 颁布机构 法例章号 备注
1. 根据《诊疗所条例》(第343章)注册的诊所 《根据《诊疗所条例》(第343章)注册的诊所实务守则》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卫生署 第343章 2010年版本

 

8. 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就参与互通系统事宜发布的政策、指引及程序和其他相关资料*

一般政策和指引

  1. 参与者须知
  2.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医护提供者(私家医院)登记条件/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医护提供者(非私家医院)登记条件
  3.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私隐政策声明
  4.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5. 医护提供者为医护接受者处理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登记及/或获取参与和互通同意时应注意事项(只有英文版本)
  6. 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运作的培训教材(只有英文版本)
  7. 管理医护接受者索引指引(只有英文版本)
  8. 医护提供者管理医护接受者资料指引(只有英文版本)
  9.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资料保留政策(只有英文版本)
  10. 处理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查阅资料要求和改正资料要求的政策及指引(只有英文版本)
  11. 使用香港身份证(智能身份证)处理电子健康纪录的指引及程序(只有英文版本)
  12.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常见问题

 

电子健康纪录资料标准(只有英文版本)

  1. 电子健康纪录内容标准手册
  2. 香港临床医疗术语表编撰指南—概览
  3. 推行和维护香港临床医疗术语表指引

 

电子健康纪录保安和系统连接指引(只有英文版本)

  1.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资讯科技保安政策
  2. 参加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保安评估核对表
  3. 资料互用性指南
  4. 通讯协议(数据界面)说明
  5. 电子健康纪录通讯组件安装指南
  6. 电子健康纪录适配装置界面说明
  7. 进度报告和特殊情况报告的规定

*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可能会不时更新以上已发布的政策、指引及程序和其他相关资料。如欲取览有关文件的最新版本,请浏览www.ehealth.gov.hk或与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联络。

 

9.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用户管理人员的角色与职责

  1. 为医护提供者管理使用者帐户及相关的行政事宜,以促进他们参与和使用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包括开立有适当功能的使用者帐户、正确编配权限、保留最新的使用者名单、使用者资料和医护专业人员的注册资料,以及适时终止离职者的帐户等。
  2. 担任联络人的角色与电子健康纪录专员(专员)沟通和合作有关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使用方面的事宜,包括:
    1. 收集使用者的意见和传递有关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操作的最新消息给他们(包括在有需要时提供有关正确使用互通系统之培训);
    2. 处理查询和投诉;
    3. 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处理改正资料要求;
    4. 向专员汇报任何可疑或已确认的资料、私隐或保安事故;
    5. 向专员和其他相关机构提供资料及协助,以助调查资料、私隐或保安事故; 及
    6. 履行定期审核、调查和有关事项。
  3. 根据电子健康纪录专员(专员)的要求,为医护提供者执行其他管理职责,以有效地运作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

 

10. 私隐专员公署的参考资料6

 

6 本实务守则并未列出私隐专员公署的所有参考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可能会不时发出更多实务守则、指引资料或其他资料,或更新现有文件。建议本实务守则的读者浏览私隐专员公署的网页,以查阅最新资料。

 

11. 互通系统中有关使用电子健康纪录的常用词汇

互通系统中有关使用电子健康纪录的常用词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