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健康纪录可互通资料
只有必要和对优质医护服务的连贯性有利的电子健康纪录资料才会互通。取览资料限于预先设定的电子健康纪录可互通范围内的资料,电子健康纪录互通范围以外的资料将不会互通(例如门诊之部份详细诊症纪录)。
在设定电子健康纪录可互通资料的范围时采用以下原则:
- 顾及医护专业人员提供医护服务的临床需要。
- 电子健康纪录资料必须尽量完整齐全,以确保医护服务的质素。
- 电子健康纪录可互通资料的范围将分期推行,以配合系统的技术能力及医护机构使用系统的情况。
常见问题

只有必要和对优质医护服务的连贯性有利的电子健康纪录资料才会互通。取览资料限于预先设定的电子健康纪录可互通范围内的资料,电子健康纪录互通范围以外的资料将不会互通(例如门诊之部份详细诊症纪录)。
在设定电子健康纪录可互通资料的范围时采用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