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五项指导原则

  1. 政府应牵头开发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并善用医院管理局的系统和技术
  2.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资料私隐及系统保安应获最高度重视及法律保障
  3. 应促使而非强制市民及医护机构加入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
  4.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应采用公开、预设及共通的技术标准及运作程序
  5. 开发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应以元件组砌方式与私营界别合作进行

 

未来发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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