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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一点通」的延续篇,此系列首次刊登于第九期之《医健通讯》,内容包括登记参加系统、资料私隐和系统安全的常见问题。今期我们的重点是有关互通同意和互通资料范围的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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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互通系统)成为医护接受者后,您可给予个别已登记系统的医护机构互通同意,授权对方在系统平台上查看自己的医疗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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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已经登记参加互通系统。如何向同时已参与互通系统的医护机构给予互通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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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于求诊时,亲身向已参与互通系统的医护机构给予互通同意。此外,您亦可致电互通系统病人热线(3467 6300),按以下步骤,使用该24小时电话语音系统授予互通同意: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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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电3467 6300,然后选择语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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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管理互通同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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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香港身份证号码/电子健康纪录编号/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以核实身份。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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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新增互通同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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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医护机构的编号,然后按“1”确认。(可于互通系统网站查询医护机构编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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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给予为期一年的互通同意或;按“2”给予无限期的互通同意,完成后按“1”确认。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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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将会透过已选择的通讯方法(手机短讯/电子邮件/邮寄)接收有关确认通知 |
请注意,当您参加互通系统时,已被视为向医院管理局及卫生署给予互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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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我通常只会往同一位医生求诊,是否每次也要给予他/她互通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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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只需向打算授权的医护机构给予一次互通同意。互通同意有两种:1. 无限期或2. 一年期。
无限期互通同意由阁下给予同意当日起计算,有效直至阁下撤销同意、退出或取消互通系统之登记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一年互通同意由阁下给予同意当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直至阁下撤销同意、退出或取消互通系统之登记为止。阁下可于一年互通同意届满前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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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我可以更改或取消之前给予医护机构的互通同意吗?如果我取消互通同意,该医护机构仍能查看我的纪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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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于前往医护机构求诊时,随时更新给予该机构的互通同意(例如由一年更改为无限期),或撤销互通同意。此外,您亦可致电互通系统病人热线(3467 6300),使用该24小时电话语音系统管理互通同意,您将会透过已选择的通讯方法(手机短讯/电子邮件/邮寄)接收有关确认通知以作确认。
撤销互通同意后,该医护机构将不能查阅您在互通系统内的纪录,亦不能上载您的新纪录到系统内。而之前已上载的健康纪录将会保留,并可供获您授予互通同意的其他医护机构阅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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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一旦参加了互通系统,我的健康纪录是否会全数共享至互通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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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经由专业意见界定属于可互通范围内的资料,才会经互通系统共享。现时可互通资料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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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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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和基本资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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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和敏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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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医疗程序及用药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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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症摘要及与医护机构接触的资料(即预约/诊症摘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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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附注摘要(即出院纪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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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和防疫注射纪录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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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和放射结果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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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验结果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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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机构之间的转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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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部分医护机构需时作出调整,并逐步建立其资料共享的能力,因此,于初期他们或只能共享部分资料,日后逐渐增加。
至于未来发展,电子健康纪录互通计划第二阶段会把互通资料范围扩大至其他种类,例如放射影像。
Q5:我可否要求医护机构不要把我一些「敏感」的资料上载到互通系统?
目前互通系统未能按病人要求筛选其上载至系统的资料。我们将在电子健康纪录互通计划第二阶段研发相关功能,让病人可提出要求,限制其上载至互通系统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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