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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病人也可登记参加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互通系统)。然而,若病人是未成年人士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可怎样处理?在这些情况下,病人有关的互通系统登记事宜可以由合资格的代决人代他们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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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满16岁,或已年满16岁但属下列其中一类人士,可由一名合资格的代决人代表处理互通系统登记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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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2(1)条(第136章)的定义所界定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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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能力处理本身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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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的定义所界定无能力在有关时间给予参与同意;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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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的定义所界定无能力在有关时间给予互通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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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担任代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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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病人未满16岁,下列人士可担任其代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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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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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家长;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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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监护人;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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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法院委任以处理该病人事务的人士;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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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a)至(c)项所述的人士,则病人的家人或与病人同住的人士;或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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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a)至(d)项所述的人士,则正在或即将为病人提供服务的订明医护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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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决人可代表病人处理互通系统登记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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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病人年满16岁而无能力自行给予同意,下列人士可担任其代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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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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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监护人;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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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署署长或根据《精神健康条例》委任为监护人的其他人;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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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法院委任以处理病人的事务的人士;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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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a)至(c)所述的人士,则病人的家人或与病人同住的人士;或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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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a)至(d)项所述的人士,则正在或即将为病人提供服务的订明医护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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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决人可以为病人处理哪些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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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参加互通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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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个别医护提供者互通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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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互通同意,包括延续、更新或撤销互通同意;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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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出互通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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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决人提交申请的优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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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病人登记参加互通系统,由2017年12月起,以下代决人可以代表病人经网上提交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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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或家人,或与该儿童同住的人士;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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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或以上但无能力给予同意的人士之家人,或与其同住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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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决人有什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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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病人处理互通系统登记事宜时,代决人须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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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是符合《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所界定需要代决人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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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她本人属《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所界定的合资格代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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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申请时,他/她陪伴病人并顾及其最佳利益;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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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她就有关情况负责病人所有关于互通系统登记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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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决人须阅读「参与者须知」,特别是当中的「代决人为医护接受者处理登记事宜时应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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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须知」载于 |
http://m.ehealth.gov.hk/sc/healthcare_recipient/participant_information_notice.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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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家长以代决人身份为16岁以下之子女登记,当子女年满16岁时,登记情况会否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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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子女年满16岁时,由父母较早前给予的有关同意仍然有效。然而,子女可自行决定是否对其登记作出更改(例如改以自己的身份登记或退出有关登记,更改或撤销给予个别医护提供者的互通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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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了解更多详情,请参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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