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任何个人资料前,请细阅此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如阁下是医护接受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医务卫生局辖下的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我们)会收集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和联络资料(例如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和电邮地址)。
如阁下是代表某医护接受者提出登记申请的代决人(如适用),我们可就该医护接受者在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互通系统)中相关的登记及使用事宜,收集该医护接受者及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号码、联络资料(例如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和电邮地址),以及阁下与该医护接受者之间的关系。
如有其他医护接受者把阁下登记为他们在互通系统中的医护接受者联络人或获授权者,我们亦可经由有关的医护接受者取得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和联络资料(例如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和电邮地址)。
我们向阁下收集的个人资料和资讯,将用于阁下在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互通系统)相关的登记及使用事宜;或有关医护接受者,以阁下作为其代决人、获授权者或联络人,向互通系统作出的登记,及于《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 订明的相关事宜。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及管理参与及/或互通同意、退出互通系统、更新互通系统内的资料、收取互通系统的通知及相关机构使用互通系统内的医疗纪录(包括取览和存放)的事宜。
取得有关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互通同意的医护提供者可透过互通系统取览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健康资料。如阁下是某医护接受者的照顾者(如适用),我们可就该医护接受者在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中相关的使用事宜,向阁下收集该医护接受者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号码,以及阁下与该医护接受者之间的关系。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其他照顾者(如适用)亦可透过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检视阁下的姓名及有关的取览资料。
而任何人将阁下在互通系统中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即属违法。
可获披露资料的机构/人士类别
我们不会在未经阁下同意下向第三者转移或披露阁下的个人资料和资讯,但下列机构/人士则不在此限:
- 卫生署、医院管理局或我们根据《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以书面委任以协助电子健康纪录专员执行其职能及行使相关权力的个人或实体;
- 我们所聘用,以便就互通系统的运作提供服务或意见(如技术、保安或数据处理服务等)的任何人员、代理人、顾问、核数师、承办商或服务供应商;
- 我们根据香港境内适用的任何法例或法院命令要求,而需要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阁下有权查阅及改正有关阁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相关人士可申请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申请表格可于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网页下载。阁下亦可向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咨询中心了解有关详情。我们可按查阅资料要求,向阁下收取适度的费用。
查询
如欲要求查阅及要求改正阁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应联络:
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谘询中心
地址: | 香港九龙湾临泽街8号启汇11楼11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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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 | (852) 3467 6300 |
传真号码: | (852) 3467 6099 |
电邮: | ehr@ehealth.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