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dden Title
可取览电子健康纪录的13组医护专业人员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指定13组医护专业人员,可于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取览电子健康纪录。如您属于以下组别,在使用互通系统以取览电子健康纪录前,请注意以下事项。
可取览电子健康纪录的医护专业人员
•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指定的13组医护专业人员:注册药剂师、注册牙医、已登记的牙齿衞生员、注册医生、注册助产士、注册护士或登记护士、注册医务化验师、注册职业治疗师、注册视光师、注册放射技师、注册物理治疗师、注册脊医、及表列中医或注册中医。
•
详细资料可参考《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附表
https://www.ehealth.gov.hk/sc/whats-ehealth/ordinance.html
。
分阶段取览电子健康纪录
•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启用的初期,医生、护士及牙医均可取览电子健康纪录。
•
其他医护专业人员组别将可于稍后阶段取览电子健康纪录。
注册医生
注册护士或
登记护士
注册牙医
取览电子健康纪录
•
持有效专业登记的医护专业人员,可向其服务的医护提供者申请取览电子健康纪录。
•
医护提供者必须首先取得病人同意。
•
医护提供者将按医护专业人员的职能,设定其取览权限。
医护专业人员如何取览电子健康纪录
按职能设定取览限制
•
获授权的不同医护专业人员,在取览数据和使用系统功能上有不同级别的权限。
•
按不同医护专业人员的临床需要或职能,预先设定不同的取用权限。
•
在「有需要知道」原则下,取览限于与其专业服务有关的电子健康纪录相关部分。
•
所有取览活动会被妥善记录,以作审核和检查。
按职能设定取览限制,预先设定不同的取用权限。
专业判断
•
医护专业人员应作出专业判断,分析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内的资料,以厘定应取览多少资料作参考。
•
任何医疗事故的责任,应根据专业操守和行内惯例,按个别情况判断 。
下一篇
电子健康纪录培训及医管
局/衞生署诊所现场登记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医护服务新领域
食物及衞生局局长高永文医生畅谈他对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愿景和期望。
医学会三管齐下 推动电子病历及共享健康纪录
医学会措施:香港医学会「远望」诊所管理软件、香港医学会「女娲」诊所管理软件、传达精确信息
通用检验编码系统(Universal Laboratory Test Code System)于香港电子健康纪录计划的应用
使用「观测指标标识符逻辑命名与编码系统」(Logical Observation Identifier Names and Codes,简称 LOINC)的工具和方法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一点通
医护提供者和医护接受者共同关心的问题
电子健康纪录培训及医管局/衞生署诊所现场登记
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举行互通系统研讨会及即将推出现场登记活动
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