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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病人也可登記參加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互通系統)。然而,若病人是未成年人士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可怎樣處理?在這些情況下,病人有關的互通系統登記事宜可以由合資格的代決人代他們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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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滿16歲,或已年滿16歲但屬下列其中一類人士,可由一名合資格的代決人代表處理互通系統登記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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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2(1)條(第136章)的定義所界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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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能力處理本身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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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的定義所界定無能力在有關時間給予參與同意;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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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的定義所界定無能力在有關時間給予互通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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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擔任代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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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病人未滿16歲,下列人士可擔任其代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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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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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家長;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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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監護人;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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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法院委任以處理該病人事務的人士;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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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沒有(a)至(c)項所述的人士,則病人的家人或與病人同住的人士;或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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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沒有(a)至(d)項所述的人士,則正在或即將為病人提供服務的訂明醫護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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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決人可代表病人處理互通系統登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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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病人年滿16歲而無能力自行給予同意,下列人士可擔任其代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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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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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監護人;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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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委任為監護人的其他人;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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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法院委任以處理病人的事務的人士;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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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沒有(a)至(c)所述的人士,則病人的家人或與病人同住的人士;或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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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沒有(a)至(d)項所述的人士,則正在或即將為病人提供服務的訂明醫護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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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決人可以為病人處理哪些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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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參加互通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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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個別醫護提供者互通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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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互通同意,包括延續、更新或撤銷互通同意;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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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出互通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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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決人提交申請的優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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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病人登記參加互通系統,由2017年12月起,以下代決人可以代表病人經網上提交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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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以下兒童的父母或家人,或與該兒童同住的人士;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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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或以上但無能力給予同意的人士之家人,或與其同住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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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決人有甚麼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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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病人處理互通系統登記事宜時,代決人須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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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是符合《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所界定需要代決人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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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她本人屬《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所界定的合資格代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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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申請時,他/她陪伴病人並顧及其最佳利益;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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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她就有關情況負責病人所有關於互通系統登記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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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決人須閱讀「參與者須知」,特別是當中的「代決人為醫護接受者處理登記事宜時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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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者須知」載於 |
http://www.ehealth.gov.hk/tc/you-and-your-family/support/participant-information-notice.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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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家長以代決人身份為16歲以下之子女登記,當子女年滿16歲時,登記情況會否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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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子女年滿16歲時,由父母較早前給予的有關同意仍然有效。然而,子女可自行決定是否對其登記作出更改(例如改以自己的身份登記或退出有關登記,更改或撤銷給予個別醫護提供者的互通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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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了解更多詳情,請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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