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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指定13組醫護專業人員,可於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取覽電子健康紀錄。如您屬於以下組別,在使用互通系統以取覽電子健康紀錄前,請注意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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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取覽電子健康紀錄的醫護專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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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指定的13組醫護專業人員:註冊藥劑師、註冊牙醫、已登記的牙齒衞生員、註冊醫生、註冊助產士、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註冊醫務化驗師、註冊職業治療師、註冊視光師、註冊放射技師、註冊物理治療師、註冊脊醫、及表列中醫或註冊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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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可參考《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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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階段取覽電子健康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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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啟用的初期,醫生、護士及牙醫均可取覽電子健康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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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醫護專業人員組別將可於稍後階段取覽電子健康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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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覽電子健康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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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專業登記的醫護專業人員,可向其服務的醫護提供者申請取覽電子健康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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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提供者必須首先取得病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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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提供者將按醫護專業人員的職能,設定其取覽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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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專業人員如何取覽電子健康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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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職能設定取覽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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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授權的不同醫護專業人員,在取覽數據和使用系統功能上有不同級別的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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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同醫護專業人員的臨床需要或職能,預先設定不同的取用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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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需要知道」原則下,取覽限於與其專業服務有關的電子健康紀錄相關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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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取覽活動會被妥善記錄,以作審核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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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職能設定取覽限制,預先設定不同的取用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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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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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專業人員應作出專業判斷,分析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內的資料,以釐定應取覽多少資料作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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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醫療事故的責任,應根據專業操守和行內慣例,按個別情況判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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